复旦大学教授王克忠认为,公务员社保另立标准无非有两个原因,一是公务员劳动的性质、特点与事业、企业人员不同;二是公务员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有特别的利益需要保护。他表示,这两个方面都不该是公务员“另起炉灶”的理由。
我们社会保障制度改革20多年来,计划经济的旧体系虽已打破,但一直以来,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都没有纳入《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中,而是自成一体。公务员养老保障制度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衔接,一方面,使得流动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无法延续,出现部分人吃亏,部分人获利等显失公平的现象,无法适应职业流动的需求;另一方面,公务员养老金的流动性减弱,还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政府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在,政府人员分流最大的困难就是被分流人员担心自己老无所养。
从国外的公务员发展史来看,在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出来以前,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就已经有了。所以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西方国家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职员的养老保险制度也是分开的。公务员养老保险不仅有专门的法律规定,还有专门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法国、德国等国家即如此。此外,也有国家如日本、美国等采取混合模式,既有与全体国民的共同制度,又有公务员的特别规章。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完善制度,促进各种职业和阶层间的流动,稳定社会,体现义务与权利的对等,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将单独设立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逐步与一般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统一起来。美国、智利、爱尔兰、卢森堡等国家,就已经统一了此项制度。可以说,这也代表世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潮流和方向。当然,也不能将公务员与其他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一统了之”,而无视公务员与其他职业在权利义务、人事制度等方面的差别,这时单独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是必要的。
“另起炉灶”已经不是好主意。这不仅存在搞特权的嫌疑,另外,另搞一套也需要耗费大量人力财力,这也不符合效率原则。考量社会现实,综观世界各国的经验,我们不能再走其他国家已走过的老路,不管从哪个角度出发,各种阶层与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都应实现全国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