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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有权利扣自己的“养老钱”吗?

2012-02-23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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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对被执行人的养老保险金进行执行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履行协助人民法院的法定义务。若养老保险金由银行代发,人民法院可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协商一致后,到银行直接采取冻结或扣划的措施。

刘滨系济南市平阴县城一退休工人,2008年12月,他因生活所需向济南某有限公司的职工田功借款20000元,当时言明一年内归还。然而借款逾期后,刘滨却以“家庭产生矛盾,自己不掌握家庭财产,暂无能力偿还”为由拖而不还。无奈之下,田功于2010年 2月将刘滨诉上法庭,法庭依法判决刘滨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借款。

在执行过程中,田功要求冻结刘滨的养老保险金,法院遂在银行予以冻结。刘滨随后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自己的养老保险金是用于安度晚年的专用资金,法院无权冻结。执行合议庭经过研究认为,刘滨每月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大大超出了其基本生活所需,对于超出基本生活费的部分法院可以予以冻结。

养老保险金是职工因在一个企业工作到一定年限,不愿继续任职或因年老体衰、工残事故导致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企业为保证其老有所养而付给的年金或一次付清所得金。其来源是由职工所在企业以及职工在职时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的,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与专门机构管理。令刘滨疑惑的是,法院到底有没有权力扣光自己的“养老钱”?

法律禁止动用保险基金

记者了解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规定,社会保险机构对该项基金(即保险基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企业退休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这个规定也被认为是法院不得冻结、扣划养老保险金的主要法律依据。

鲁平律师事务所的赵建华律师则认为,最高法院的这个规定是针对社会保险基金处于由保险机构代参保人管理的公共基金的状态而言的,不适用于已经发放到投保人个人名下的养老保险金。也就是说,法院无权执行的是养老保险费,而非养老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与养老保险费虽一字之差,但二者却有着严格的区别:养老保险费是国家为解决职工在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职工在退休前缴纳养老保险费通常是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扣缴或者统筹;而养老保险金实际是职工在退休后领取的工资,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职工在退休前缴纳养老保险费,是其在退休后获得养老保险金的直接依据。

对于养老保险金的财产性质,最高人民法院也作了相应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归共同所有财产。”也就是说养老保险金是归家庭所有,可以用来偿还普通债务。

执行养老金须保障基本生活

平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董广荣庭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法院对养老保险金的执行应该掌握一个原则,即保证被执行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因此法院执行必须保证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费用,绝对不能有因法院执行导致被执行人生活没有保障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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