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日起,新制定的《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正式执行。其中,今后缴费满15年才能按月领取养老保险,让不少需要补缴的人搞不清楚。昨天,南京市人社局公布了该《办法》实施细则,对养老保险费的补缴作了具体说明。
考虑到南京市“城居保”制度在2012年就已开始实施,实施细则规定,2012年1月1日前具有南京市户籍且未满60周岁,至2014年12月31日已满60周岁的首次参保人员,应补缴自2012年至达到规定领取年龄期间的养老保险费。2012年1月1日后户籍迁入南京市且未满60周岁,至2014年12月31日时已满60周岁的首次参保人员,应补缴自户籍迁入时至达到规定领取年龄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而从今年1月1日起,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逐年缴费的,达到规定领取年龄时,可一次性缴纳累计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未按规定逐年缴费的,中断的缴费年限一次性补足,补足后的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人员到达规定领取年龄时,按办理补缴申请手续时的最低缴费标准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
新办法还规定,政府通过统一补贴标准来改变以往补贴政策,鼓励居民多付出更多。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在本期内,按最低缴费标准,对被保险人、区、街道(镇)的严重伤残的二级伤残人员最低生活津贴。同时,在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同时,南京市15年(含15年)的参保人员,1年内每年支付10元的费用,但支付的固定数年每月不超过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