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负责某社区居民的养老保险费死亡人员丧葬费的发放工作,其利用职务之便在银行代发放养老保险费、丧葬费人员名单中擅自加入本村村民刘某某名字,将别人所得转入刘某某名下,进而再装入自己口袋中……近日,崂山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2009年至2010年期间,刘某在青岛某实业总公司工作,负责崂山区某社区居民养老保险交费、死亡人员丧葬费发放。刘某经手的钱数目很大,其早就盯上了这笔钱,心想从每位居民身上弄点不会被发现,且还能积少成多。经过多番考虑,刘某终于想到一个不易被发现的方法。其利用职务之便,在向银行出具的养老保险费、丧葬费发放名单中擅自增加本村村民刘某某的名字,通过向其他居民少发养老保险费、丧葬费的手段,将银行代发放的部分养老保险费、丧葬、 费悄悄汇入刘某某名下账户,然后再神不知鬼不觉放进自己口袋。刘某很快将占有的20410元挥霍一空。一位细心的社区居民发现保险费连续几个月比以前减少,便去社保中心查询,才知保险费被人挪用,其迅速向公安机关报案,刘某很快被抓获归案。2011年8月,刘某将占有的20410元退回该实业公司。
2011年12月23日,崂山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职务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且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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