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车追尾碰撞B车,B车又追尾撞上装满汽油的C车,C车汽油泄漏又引燃前面载客的D车,进而导致重大伤亡。记者日前从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0年2月发生在日东高速公路菏泽段的这起由交通事故引发的17件健康权赔偿案执行终结,执行款563万元已全部执行到位。
2010年2月4日上午9时50分左右,李洪鑫驾驶鲁E36051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日东高速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361KM处,与前方因交通堵塞停驶的鲁E36681追尾,鲁E36681又追尾撞上鲁EF223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致鲁EF223所载汽油泄漏起火,引燃张书民停驶的冀T33168号大型普通客车,酿成特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受害者或受害者家属提起17件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各种损失910万元。
事故发生在去年腊月21日,客车乘客为回家过年的农民工。在赔付方面,该案在山东省范围内首开商业险赔付案件当事人先河:目前关于保险的赔付,国家规定将交通事故的交强险予以直接赔付,所以在法院的裁判文书中,就可以直接将保险公司作为赔付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商业险的参保,实行的自愿原则,保险人只对被保险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正常程序应该是,肇事车辆及其公司向受害人赔偿,然后由肇事车辆的投保人再向保险公司索赔,或提起诉讼。而本案如果仍像其他同类事故纠纷一样裁判,肇事车辆所在的公司肯定承受不了高额赔偿款,会造成执行困难。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经向省高院请示,将肇事车辆投保商业险的保险人纳入到案件中来,将商业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纳入事故赔付,由保险人直接在商业险合同范围内赔付“第三者”即受害人。在山东省范围内,这样的判决是第一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