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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

2012-02-224次浏览
小新客服
通过认真分析长期期缴型养老保险业务的流程,就会发现这种在缴费期满之后要求投保人补缴高达20年甚至更多年份的税款,不仅投保人很难承受,而且税务部门实施补缴环节的过程将非常困难。

在社会养老保险难以满足人们的养老需求、需要其他养老模式进行补充的环境下,保险公司经营的养老保险显然成为补充型养老保险的重要选择。国务院办公厅在2008年12月8日颁布的《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所提出“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的政策建议,正是肯定和确认了补充型养老保险在国民养老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目前,上海保监局虽已将个人税延型养老险试点列为2010年首要工作内容,但税务机关已表示,可能尚不具备相关征管能力。

“税收抵扣”更为合理

所谓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个人所缴纳的保险金在一定金额之内,可以在税前工资中扣除。目前国内的专家学者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理解侧重于“延迟纳税”:现阶段在个人所得税前列支保费,退休后领取保险金时再补缴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我们将“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的表述简单地理解为养老保险的投保人可以通过延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式支付相应的保险费,就会出现如下的运行过程:为了鼓励投保人投保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给予投保人实行延迟缴纳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待遇,从而保证投保人具有支付相应保险费的能力,并且还要明确在未来特定的时间段内投保人必须补缴因领取养老保险金而延迟缴纳的税款。

但是,相关部门之所以采用“延迟纳税”的形式是考虑到国家税收收入的平衡。那么,如果换成“税收抵扣”,国家的税收收入会不会大幅度地减少?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税收抵扣”

对财政收入影响不大

表面上看,“税收抵扣”政策似乎会对财政收入的总额产生很大的影响,但从整体来考虑,这个影响并不会很明显。

从理论层面来看,虽然国家从个人所得税中取得的税收收入会有相应地减少,但由于在国家的财政收入仅有一部分来源于税收。而在税收收入中,个人所得税又仅约占6.7%,所以税收抵扣本身就对国家的财政收入影响不大。同时,纳税人在税前列支的部分工资必须用来购买此项养老保险。这样,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会直接增加,而保险公司经营的各项税率并未发生变化,从而它将带动与保费收入挂钩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增长。

另一方面,被保险人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将会得到切实的保障,有效地消除他们现在的后顾之忧,扩大消费,拉动经济增长,从而带动消费性税收收入的增长。

通过对上海市的实证分析也不难发现,采取“税收抵扣”政策也并不会给税收总额带来很大影响,加之可操作性较强,应考虑代替“延迟纳税”的做法。

政策效果

从个人的角度来看,通过税收抵扣的政策来购买补充型专项养老保险有很强的吸引力。它相当于由国家和个人共同缴纳保险费,个人退休后维持较高生活水平能够得到保障。有效消除后顾之忧,消费信心会大幅度提高。

从国家层面,实施税收抵扣型养老保险政策一方面会使国家税收达到相对的平衡。另一方面,对拉动内需会起到积极的作用。由于养老生活有可靠的保障,人们对未来的担忧将会减少,无论对于当期的消费还是对于未来的消费,都会有促进作用,劳动者在退休前和退休后在满足温饱之上的消费就会增加。根据国际相关资料显示,老年人是一个非常有潜力的消费群体,而我国老年人消费、度假旅游的花销远远小于西方国家。如果退休的老年人手中有更多可支配的养老金,加上老年人日常时间充裕的特点,就会有更多的消费需求。这种消费潜力将是拉动内需的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

提高我国退休人员收入水平,将使他们的生活更加丰富多彩,成为拉动内需的重要力量,同时也能让老年人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从长远角度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和谐进步。

随着人口老龄化时代的到来,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面临严峻挑战。一方面,现有的社会养老保险金给付标准只能满足最低的养老生活需求,不能保障退休者维持工作时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经济快速发展,退休待遇不断攀升给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带来了沉重压力。因此,建立补充型的养老保险制度也显得越来越重要,养老保险成为关乎民生大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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