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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新政策:不给职工缴保险不能参评“劳模”

2012-02-21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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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台的2007年济南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实施意见提出了新的要求:未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和拖欠职工工资、养老保险和工会经费的单位负责人不能参加劳动模范的评选。

未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和拖欠职工工资、养老保险和工会经费的单位负责人不能参加劳动模范的评选。经市政府同意,新出台的2007年济南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实施意见作出了上述要求。

据介绍,2007年济南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的范围是:2004年以来,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各行各业的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劳动者、私营业主和三资企业管理人员等。本次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共评选表彰300名。

市政府明确要求,县(市)区副职以上、市直机关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参加评选。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单位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两年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廉政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重大问题的单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单位;未依法组建工会组织的单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单位;没有完成节能降耗责任目标、严重浪费能源的单位;未建立职代会制度的公有制企业;未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养老保险和工会经费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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