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切实减轻参保人员负担,经研究决定对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血友病的相关政策做以下调整:经医疗保险血友病诊疗定点医疗机构确认为血友病(遗传性凝血因子Ⅷ、Ⅸ缺乏),并在指定医院实施相关检查和替代治疗的,可享受血友病门诊医疗待遇。
近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人社[2014]6号文件对血友病的相关政策做了调整,对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经医疗保险血友病诊疗定点医疗机构确认为血友病(遗传性凝血因子Ⅷ、Ⅸ缺乏),并在指定医院实施相关检查和替代治疗的,可享受血友病门诊医疗待遇。
1、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职工医保在职人员为85%,退休人员为90%;居民医保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为80%。
2、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按照血友病轻型、中型、重型的不同,每自然年度支付限额分别为1万元、5万元、10万元。
3、学生儿童及大学生的血友病门诊医疗待遇,仍按现行的门诊大病的规定执行。
4、取消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中的血友病病种。
5、已办理血友病门诊医疗待遇准入手续的参保人员,因血友病住院的免收住院起付线。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职工医保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