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镇老年人、学生儿童和无业居民均可参加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八类人不用缴费即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参照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享受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享受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人员;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的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以及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城镇优抚对象;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见义勇为人员。
《细则》规定,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参保人员由学校和托幼机构负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他参保人员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享受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享受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老年人、无业居民、学生儿童以及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城镇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享受免缴费政策的在校学生还是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统一门诊报销制度后,城镇老年人和无业居民门诊就医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并实行转诊制度。考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目前没有儿童门诊,学生儿童暂不执行。疑难重症患者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能满足基本治疗需求时,参保人员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具的转诊证明,转往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及医疗保险A类医院就医。
城镇老年人在外埠居住一年以上、学生儿童在外省市居住或就读的,应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并且可以选择居住地2家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儿童专科医院和北京市1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中,对于城镇老年人来说,还可以选择1家北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在北京门诊就医时社区首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
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缴费一年以上且继续连续缴费的可享受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同时,符合当年参保条件缴费的视为连续缴费。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表示,由于今年是政策实施的第一年,上述人群在2011年2月28日前参保并缴费,2011年1月1日起即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对于当年取得北京市非农业户籍的人员,自取得非农业户籍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户口簿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除了门诊报销制度外,住院政策不变。学生儿童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17万元;其他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