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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也有失业保险

2012-02-23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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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籍职工与城市户籍职工在参加失业保险中不再有身份区别,失业人员领取事业保险金期间应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及时参加或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可以享受生活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住院分娩的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费

从日前召开的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上获悉,蚌埠市失业保险制度将进一步完善,确保失业人员依法按时足额享受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会议通过的蚌埠市《关于完善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提出,凡在本市统筹范围内,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职工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后,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值得注意的是,《意见》中明确规定农村户籍职工改变了以往个人不缴费,失业时由单位一次性给予失业保险费的状况,在政策执行上与城市户籍职工将不再因身份不同而有所区别。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参加(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予以补贴,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未按照规定参加(接续)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且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不享受医疗保险补贴。同时,《意见》中明确,领取保险金人员于2011年7月1日前因病住院治疗的按原规定执行,在此时间之后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划入领取失业保险金个人账户。

在《意见》中记者看到,部分失业人员可以享受额外政策补助: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可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前一个月,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活补助金申领手续,生活补助金的发放标准为蚌埠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0%,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住院分娩的失业女性,自分娩之日起90日内,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照生育当月4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0%,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费。

此外,为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作用,《意见》还提出由市财政按当年实际征收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2%提取失业保险基金,划入就业资金财政专户,专项用于促进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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