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农保制度在制度模式、待遇计发标准、缴费方式和城乡衔接上实现了创新。
制度模式创新
北京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分为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参保农民缴费满15年,除享受个人账户养老金外,2008年还享受由市区两级财政进行补贴的每人每月280元的基础养老金待遇。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集体补助、其它收入及利息。个人账户在存储期内参照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实行分段计息,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从缴费的次月开始起息。存储期内遇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6月30日以前调整时,个人账户从当年7月1日开始按新的利率计息;存储期内遇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7月1日以后调整时,个人账户从次年1月1日开始按新的利率计息;半年内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多次调整的,按照最后一次调整的利率计息。
待遇计发创新
按月享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实行分段计发。2004年7月1日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08年1月1日前缴纳的保险费按8.8%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2004年7月1日之后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08年1月1日前缴纳的保险费按5%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试行办法》施行之日起,参保人员缴纳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基础养老金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280元,从2008年1月起施行。
缴费方式创新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每年的缴费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20日。当年1月1日至3月31日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应按照不低于上上年度本区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缴纳当年的保险费;当年4月1日至12月31日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应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区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在4月1日至12月20日之间缴纳当年的保险费;参保人员缴费时间最迟不超过达到领取年龄的当月。最低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本区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参保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提高缴费标准。参保人员每年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的总额,不得低于本区县的最低缴费标准。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区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在每年3月31日前发布各区县的最低缴费标准。
城乡衔接创新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后转居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参加农保的缴费,可按照相应年度城保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折算缴费年限;参加城保的农民工不符合领取条件,按城保一次性待遇规定将资金划转到本人所在区县农保经办机构,按农保规定享受待遇;参加城保满1年的缴费,视同为新农保缴费1年的年限。
实行新型农保制度后,2008年将有5.9万人能领取每人每月280元的基础养老金,北京市、区(县)两级财政预计将支出1.98亿元。北京市符合参保年龄段的134万农村劳动力人口中,虽然目前只有49万人参保,农村养老保险覆盖率仅为37%,但新型农保方案实施后,预计农村养老保险覆盖率将大幅度上升。2008年将满55岁的北京大兴县庞各庄镇农民林宪芬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她曾参加过老农保,2008年再缴费900元左右,就可以每个月领到433元养老金,生活没有后顾之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