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日前发布《关于完善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16年1月起,济宁市将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从医保基金中划拨,个人不再缴费。
明年起,个人账户将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划入,今后,个人账户资金划拨标准将根据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和医疗费用增长情况适时调整。
在普通门诊医疗待遇上,即日起至2015年底,在全市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就医的居民,取消10元门诊起付标准,一个年度内,成年居民最高报销医疗费限额为150元,学生及其他未成年居民最高报销医疗费限额为300元,一般诊疗费报销资金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自2016年起,一般诊疗费由居民个人账户支付。
在新生儿参保方面,济宁市取消了出生三个月内参保政策的限制。
济宁市人社局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科张磊介绍,以前新生儿参保的政策是新生儿出生三个月之内,可以进行参保,但是由于一些父母比较忙碌,错过了这个三个月的缴费期,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在政策上做了一些改善,新生儿在出生当年内,随时可以参保,并且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待遇。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年缴费制度,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的参保登记和缴费期,但往往这一时期为农民工集中务工的时期,为改善这一状况,解决农民工等流动群体的参保需求,新《通知》建立了漏缴补缴制度。
市人社局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科张磊:我们建立了这个补缴制度,从9到12月,一直延续到第二年的1-3月,都是第二年的缴费期,这样外出务工人员就可以利用春节回家探亲等一些假期,补缴当年的医疗保险,这样就可以享受当年的医疗保险待遇了。
以上济宁医保政策的这几项改革看似都是些细小的医保政策的改革实际上都是结合了当地的实际,切实解决了当地居民当下急待解决的问题。充分从人们的利益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