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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风险程度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

2015-11-06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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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社会部门获悉,按照规定通知对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市行政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职工个体工商户都将按照新工伤保险费政策缴纳工伤保险费。

记者从市人社部门获悉,根据《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将按照新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缴纳工伤保险费。

按风险程度分八类。我市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此前行业分类一直按照旧标准分为三类,新的标准细化了行业分类,更好地体现了公平性。市辖区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根据各用人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确定所对应所属的行业类别。

按新的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后,我市各行业基准费率按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执行。一至八类行业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最高基准费率是最低基准费率的8.5倍。

缴费实行浮动费率。八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或者向下浮动。新政策出台后,工伤保险缴费平均费率将由1%降至0.75%。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用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等因素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以及浮动档次。

初步测算,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全市工伤保险费率平均下降30%。调整后的工伤待遇水平,对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不会有任何影响,而且随着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的变化逐渐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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