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渝办发〔2010〕283号)文件精神,如新生儿母亲当年已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那么当年出生的新生儿有两种方式参保,一是可自出生之日起自动纳入参保,随母亲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出生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与其母亲合并计算,直至最高封顶线;二是可独立参保,即新生儿可在出生3个月内到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缴纳全款,享受未成年人待遇,享受待遇时间从出生之日起至参保当年12月31日止。
如果新生儿母亲当年未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那么新生儿只能独立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