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轻参合农牧民个人医药费用负担比例,规范基金补偿范围,保证基金合理有效使用,经自治区卫生厅研究,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诊疗项目》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范围为内发改费函〔2013〕75号文件所列出的诊疗项目,凡文件所列诊疗项目一律按新收费价格执行。未列入本次调整的诊疗项目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诊疗项目》执行。
本次调整的诊疗项目分为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的诊疗项目、部分补偿的诊疗项目和全部补偿的诊疗项目。不予补偿的诊疗项目用 ● 标注,部分补偿的诊疗项目用 ◆ 标注。属于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的诊疗项目发生的费用,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属于新农合基金部分补偿诊疗项目发生的费用,由各盟市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确定补偿比例;自治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确定为60%,其他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40%。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同时指出:各统筹地区应在本方案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实际和以往年度统筹基金结余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印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