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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结合城镇大病保险试点经验 再次开展农村大病保险工作

2015-08-01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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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医改办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国所有省份6月底前启动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其实,去年陕西省就在西安、宝鸡、延安、汉中4个市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全省新农合大病保障工作试点开始于2009年。

       2014年起,陕西省将在4个市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经验上,再启动新农合大病保障试点工作,新农合大病保障资金将从新农合新增人均筹资65元中列支,由新农合主管部门为参合人员统一购买,农村居民个人不缴费。这是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卫计委主任戴征社告诉记者的。  

        日前,国务院医改办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国所有省份6月底前启动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其实,去年陕西省就在西安、宝鸡、延安、汉中4个市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

  陕西省新农合大病保障2009年起步

  全省新农合大病保障工作试点开始于2009年。随着新农合制度建设的不断推进,在新农合制度公平享受的同时,一些患大病的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仍未得到有效缓解,为此,陕西省部分市县,如宝鸡市、榆林市、安康市及旬邑县、凤县、府谷等在新农合制度基础上探索开展新农合制度下的大病保障试点,各地试点形式虽有差别,但一个共同的特点是大病保障资金来源基本是由新农合筹资的一部分、政府财政投入一部分、民政医疗救助一部分和社会捐赠一部分共同组成,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2010年,在部分试点的基础上,在全省启动新农合儿童两病提高报销水平试点工作,标志着陕西省新农合大病保障工作的开始起步。其基本特征是由新农合和民政医疗救助分别按照患者产生的医疗费用的70%、20%报销,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控制在10%。截至2013年年底,按照中省工作部署、医改工作的要求和新农合制度建设的推进,全省新农合以儿童两病试点为经验,逐步将包括儿童两病在内的20种大病纳入提高保障水平范围并覆盖全省农村居民,20种大病新农合报销水平设定为70%。以2013年为例,全年为全省农民患20种大病者报销77696人,报销费用3.471234亿元,人均报销4467.71元。

  报销比例在50%至90%之间

  2013年,陕西省选择西安市、延安市、宝鸡市和汉中市等4个市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试点。对于新农合大病保障工作来说,截至年底,宝鸡、西安、汉中3个市的农村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总人数12534人,总报销8892.56万元,人均报销7094.75元,在缓解城乡居民患大病经济负担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针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人群开展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试点,延安市规定:“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政策报销后,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5万元以上部分,分段按比例享受50%到90%的补偿。”

  西安市规定:“凡参加西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并全额缴费的参保(合)人,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城镇居民为1.5万元,农村居民为8000元)超出一定数额,可至少报销合规医疗费用的50%。”从去年6月1日至今年1月16日,通过大病保险,西安市共有1.03万余人次获得大病医药费报销,报销总额达8000余万元,其中单笔最高报销金额32万元。

  宝鸡市规定:“城乡参保参合居民住院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达到1万元以上部分,起付大病医疗保险,按实际发生的自付医疗费用分段按比例享受50%到90%比例报销,年度个人累计报销补助封顶线为30万元。”

  汉中市规定:“凡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参加新农合的人员,住院医药费用报销后,个人自费的合规费用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由商业保险公司再按实际发生的合规医药费进行分段按比例赔付。”

  省医改办协调处处长于富春评价:“去年4个市试点情况总体不错。今年,这4市大病保险工作将继续深化和完善。”

  早在几年前,咸阳市旬邑县就出台新农合重大疾病补助办法,对儿童白血病及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等,以及其他重大疾病,患者一次治疗花费在10万元以上的,纳入补助范围,并随着金额的增加提高补助比例,住院费用在25万元以上的按90%补助,封顶线为40万元。自2010年以来,旬邑县已对552名参合患者进行了重大疾病补偿,累计补偿支出2374.4万元,累计补偿比达74.5%。

  截至去年11月上旬,承担西安和汉中大病保险业务的陕西国寿已支付大病赔付金1700余万元。

  2014年,陕西省将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在体现公平、稳定新农合基本保障水平的基础上,创建新农合制度大病保障机制,重点做好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工作。

  今年,陕西省将在继续完善4个市的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新农合大病保障试点范围。将在新农合制度建设基础上,从新农合筹资新增部分资金中拿出资金,启动新农合制度下的大病保障试点。全省新农合大病保障(含新农合商业大病保险)办法和补偿方案统一由统筹区域新农合管理部门制定。新农合商业大病保险试点的四个市继续由商业保险机构代理经办。国家卫计委规定的22种大病保障报销纳入新农合大病保障范畴管理。逐步建立22种大病保障按病种定额付费模式管理办法。有效衔接新农合基本保障和新农合大病保障工作,在新农合基本报销的基础上,对个人住院医疗负担达到一定额度的患者自然进入新农合大病保障报销范围,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农村居民大额医疗费用负担,有效遏制农民因病致贫返贫现象发生。同时做好与民政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进一步减轻群众负担,提高办事效率。

  三项基本医保制度覆盖全体公民

  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三项基本的医疗保障制度,从设计上是覆盖了全体的公民。

  记者自己的母亲是西安市文艺路小学退休教师,患有一种医生也无法解答的慢性病,2013年住院10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1.7万余元,二次报销了2202元,平时每个月还需要自费到药店买300多元的药维持。她个人一个月3400多元的工资大多用在了吃药看病上,成了地道的“月光族”。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慢性病患者尚且如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于筹资水平比较低,能够保障的内容和能够报销的比例自然有限。在我国现有制度下,很多家庭,一旦有人患了大病,医保所报销的费用,远远不能抵消巨额的医药费用,会给家庭经济状况带来灾难性的压力。

  辛辛苦苦几十年,一病回到解放前。这是很多人对于大病重病突袭一个家庭的形象描述。

  省社科院副院长石英指出,国家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为了避免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是在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农村新农合报销制度上又迈出了一大步。

  城乡居民个人不用缴费

  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不再额外增加居民个人缴费负担。这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最大亮点。

  省卫计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大病保障在提高群众健康保障水平的同时,客观上也会刺激一些医疗需求,比如小病大看等问题。因此,需要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做好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加大对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堵塞漏洞,减少和控制好不该发生的费用。但由于每个家庭能够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所差异,开展大病保障也不能完全确保每一位大病患者都不发生灾难性支出。极少数发生巨额医疗费用的人,还有可能面临困境,如肾移植后期的养护等问题。

  看来,要想真正解决老百姓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探索的路还很长。愿所有辛苦一辈子的人,都能够看得起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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