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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看病爱去大医院 四川推出小病在基层,大病去医院政策

2015-08-08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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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计委、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调整新农合报销规定推进分级诊疗工作的通知》,充分发挥新农合制度的杠杆作用,推动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完善和实施。全面实施分级诊疗制度,力求实现“小病在基层,大病去医院,康复回社区”,使有限的医疗资源得到合理利用,从而缓减群众“看病贵、看病难”。
生病了,去哪儿看病?多数人的选择是:不管大病小病,首选公立大医院。广大患者的这一就医习惯,造成了公立医院人满为患,而基层医院却相对“冷清”。


今年10月起,四川省全面实施分级诊疗制度,力求实现“小病在基层,大病去医院,康复回社区”,使有限的医疗资源得到合理利用,从而缓减群众“看病贵、看病难”。

宜宾市早在2012年便开始了分级诊疗的探索与实践。近日,市卫计委、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调整新农合报销规定推进分级诊疗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充分发挥新农合制度的杠杆作用,推动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完善和实施。

《通知》明确指出,要建立健全新农合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我市参加新农合群众就医时,应做到基层首诊。基层首诊医疗机构包括: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甲等及以下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因病情需要须转入上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应由下级定点医院出具转院证明,原则上转出县外的病人限于县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病情缓解后,经上级定点医院出具转院证明,转入下级定点医院康复。

在双向转诊医疗费用报销方面,《通知》规定,转入上级新农合定点医院治疗的患者,住院起付线仅补差额部分;转入下级新农合定点医院治疗的患者,住院起付线不再另外收取;相应定点医院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分别给予报销。越级诊治未履行转院手续的,报销标准为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35%(扣除自费部分),病人出院时在医院即时结报。

以后将逐年降低越级诊治报销比例并提高起付线,直至取消报销,确保分级诊疗目标实现。符合大病医疗保险政策人员新农合补偿部分则按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下发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规定计算后,再按大病医疗保险政策补偿。

此外,在下级医院诊治患者因病情紧急未能及时办理转院手续的,可先行入院,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补办转院手续,出院时按转诊政策即时结报,未补办者按越级诊治报销标准报帐。因急、危情况越级诊治的患者,须由收治医疗机构出具急、危证病情证明书和病历复印件,由医院医保部门盖章后在医院即时结报。

对于外出务工、探亲等人员医疗费用报销问题,《通知》指出,在外出务工、探亲等人员患病,也应做到基层首诊,并自入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参合地新农合管理经办部门报告,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在实现新农合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定点医院住院,出院后在医院窗口办理补偿报销。在未实现新农合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定点医院住院,出院后凭务工证明或探亲证明、住院结算发票、住院费用明细、出院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参合证、患者或代办人身份证(特殊情况可用户口簿)、统筹地新农合管理经办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到参合地指定窗口办理新农合补偿;二级以上医院住院参合患者需提供基层首诊医疗机构住院相关资料。未按规定向参合地新农合管理经办部门报告备案和执行逐级转诊的患者所发生医疗费用按越级诊治报销标准报销。

《通知》还要求,各级各地要实行新农合住院补偿费用总额预付分类管理制度,并进一步加大新农合相关政策宣传力度,确保相关政策家喻户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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