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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专项基金

2015-07-01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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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是一种对缺乏辨认和控制能力而拒绝治疗的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其接受治疗的一系列医学措施总称,其的价值目标是社会防卫与保障精神病人权利并重。但长期以来我国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状况是该进行强制医疗的精神病患者得不到应有的医疗救助;而正常人却面临着“被精神病”的人权迫害。
陕西省凤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喜玲代表建议,政府应建立精神病人强制医疗专项基金,并完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在执行上的具体规定。

周喜玲说,近年来,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事件在各地时有发生。根据2009年国家疾控中心统计数据显示,我国重性精神病人数已超1600万人,全国每年精神病人造成的严重肇事肇祸案件超过万起。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之内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周喜玲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施行后,对司法机关处置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实践中仍有难以操作的实际问题。

去年凤县发生一起疑似精神病人王某持木棒将邻居打死一案。按照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如果王某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可以对其强制医疗。

“但对王某的精神病鉴定时间较长,而且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也需要一个过程,那么在这段时间,对王某如何管控成了问题。”周喜玲说,虽然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但对于具体怎样执行规定却不够明确。将王某继续羁押在看守所显然不合适,既不能确保其自身安全,同时又对其他在押人员人身安全造成潜在危险。公安机关与王某所在乡镇、村组及家属联系,他们均表示没有监管能力。由公安机关专门抽调警力24小时进行监管既不科学,也存在现实困难。王某从申请司法鉴定到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历时8个月之久,是送往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式管护,还是由公安机关监管为主被申请人家属监管为辅?诸如此类具体操作问题,相关法律法规都还没有明确。

“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费用问题,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周喜玲说,一个精神病人在具有资质的医院进行治疗,每月治疗费用大约在3000元到4000元,一年下来就得三四万元。司法实践中,对精神病人的治疗费用一般都散见于各地自行制定的一些规定中,由于受到地方经济发展等因素制约,精神病人的治疗费用存在保障不到位的现象。

周喜玲建议,立法机关完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在执行上的具体规定,可考虑对法院作出强制医疗之前的疑似精神病人,在其家属、所在村组、社区等机构没有监管能力的情况下,先由公安机关送交政府指定的或者具有一定资质的医疗机构执行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并明确公安机关与收治医院共同担负起看护、医治等职责。

“要明确建立政府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专项基金,切实解决强制医疗后精神病人的医疗费用问题。”周喜玲强调。

我国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法律规定欠缺,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的建立现处于起步阶段,“非自愿住院治疗”是相对自愿医疗而言的概念,如果精神病人拒绝自愿 医疗,不管是谁将其送往医院接受治疗,都构成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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