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 互联网广告需显著标明“广告”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明确要求互联网广告必须具有可识别性,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根据广告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防止消费者产生误解。
《指南》指出,市场监管部门将查处未明确标明“广告”的行为,例如未标注“广告”的竞价排名商品或服务,以及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发布的带有购物链接的广告。此外,在新闻资讯、互联网视听内容等信息流中发布广告也必须显著标明“广告”,以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识别广告内容。
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等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发布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互联网广告行为。对于违反规定的广告发布商家,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在互联网广告日益普及的今天,确保广告的识别性成为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
《指南》的发布为规范互联网广告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和指引,有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市场监管部门呼吁广告主和广告发布平台切实遵守相关法规,确保广告内容的识别性,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