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单现金价值为什么前期非常低?
如果有退保经历的人会发现,保单前期的现金价值是非常低的,这就关系到现金价值的计算公式了:
保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已缴保费-经营成本-保险公司已经承担了的风险保费+剩余保费所生利息。
简单一点就是:现金价值=已缴纳保费-保险公司运营成本+已交保费产生的利息
现金价值根据缴费期限变化,长期险种的缴费期通常偶很长,比如重疾险,一般都是分20年或者30年缴费,每年缴纳的保费都是一样的,保单生效的前几年,交的钱不多,有的甚至都还没开始产生利息获利,但是保险公司已经承担了保险责任,已经支出了风险保费和管理费用已经销售员的佣金等。所以,通常刚买保险的前几年现金价值都非常的低,消费型的保险现金价值更低。
二、什么情况会涉及到现金价值?
1、退保
退保的主要原因是投保人发现买了不适合被保险人的产品,又觉得继续交下去会浪费更多的钱财,所以会选择退保。退保的时候会涉及到现金价值,这也是现金价值出险最多的情况。想要退保时,保险公司退还的就是保单的现金价值,而不是已缴保费。
2、理赔
理赔也是会涉及到保单的现金价值的,比如有些保险产品规定,如果被保人身故时未满18岁,则在已缴保费和现金价值中取较大者,等等。
3、特殊情况
除了以上两种大家比较常见的涉及现金价值的情况外,根据《保险法》(2015修订版)规定,小编帮大家总结了几种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的特殊情况: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3)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合同有效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公司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4)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