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王某为她的金杯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某年12月份至次年123月份。次年1月份,王某驾驶投保车辆在河北省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张某死亡,经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对此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赔偿死者家属16万元后,王某到保险公司理赔却遭拒,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11万元。
审理过程
保险公司辩称,王某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其机动车驾驶资格证上载明其准驾车型为C1,即小型车,但其投保车辆登记信息却为中型普通客车,是无证驾驶,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垫付的,也享有追偿权。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王某持C1证却驾驶中型普通客车,应认定为无证驾驶,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赔范围,即使保险公司赔付的,也享有对被保险人的追索权。鉴于王某丈夫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孤儿寡母且负债几十万,为避免引起更大的社会纠纷,本着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法院尽力调解,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原告王某获得保险公司2万元的保险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