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家物流公司的车辆发生车祸,保险公司以未按约定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为由,拒付全额保险金。双方为此闹上法庭。昨天,从丰台法院获悉,该院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保险金7万余元。
原告物流公司诉称,2010年3月6日,物流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法院认定该公司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判决物流公司赔偿第三者车辆损失5万多元,其他各种损失在保险公司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但保险公司拒绝全额赔偿。被告保险公司代理人表示,因为物流公司在出险后没有及时履行通知义务,超过48小时,导致公司不能及时清查损失,只同意赔偿物流公司主张金额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