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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临时牌照过期肇事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

2012-05-24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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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龚先生新买了一辆车,办了临时号牌,还购买了保险。不想在领正式车辆牌照之前,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该车是临时牌照,且过期”为由,拒绝理赔。18日,官渡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临牌”车祸案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被判赔偿25万元。据了解,这是云南首例临牌车肇事遭保险公司拒赔而胜诉的案件。

2009年3月14日,龚先生兄弟俩凑钱买了辆新车。不想,4月18日晚7点左右,龚先生雇的司机黎某开着该车,行驶到官渡区看守所附近时,遇到堵车。黎某在倒车过程中,撞到了车后行走的9岁孩子小文,小文因伤重不幸遇难。

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黎某事后支付了小文家1.4万元,龚先生也付了2万多元。2009年9月20日,官渡区法院作出判决:黎某和龚先生连带赔偿小文父母29.57万元,扣除已支付的2万元,还要赔偿27.57万元。

“幸好当时我买了车险!”龚先生很庆幸。可当他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却遭到拒绝。

保险公司认为:公司为龚先生办理保险时,已说明了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该车临时号牌有效期为2010年3月14日到3月23日,办理机动车登记日期为2010年5月12日,而发生事故的时间是2010年4月18日,属于“未登记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事故”,属于合同规定的免责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龚先生很不服气。“我买车时必须要买保险才能提车,我的临时牌照只有10天,保险公司却要我买一年的保险,出了事怎么就不认账!保险公司拒付保险金,受害人也无法获得赔偿!”去年12月,龚先生兄弟俩委托了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张宏雷律师,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324858元。

官渡区法院审理认为:龚先生与保险公司之间,形成了机动车交强险合同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关系。其中,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50万元,保险期为一年。保险公司虽在保险单尾部就“免责条款”做了提示,但不能举证证实公司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龚先生明确说明了免责条款,所以,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此案值得注意的是,发生保险事故的时间已明显超出了双方约定的交强险有效期间,不可能再用交强险进行赔偿。”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支付龚先生兄弟俩保险赔偿金251886.4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临牌车肇事被拒赔,临牌过期肇事被拒赔,这是车主们常会遇到的问题。其实这是保险业的一个潜规则。”张宏雷律师直言:这起案件说明,新车投保后,未上牌照期间如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必须正常理赔。

“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为车主签发了临时牌照,证明该车经质量检验合格,能够上路行驶。车辆有无牌照,并不是导致被保险车辆出险的因素。”张宏雷认为,车主买保险时,保险公司在保险单及收款发票的“车牌号码”栏目中均填写了保险车辆临时牌号,说明保险公司知道车主投保的车辆当时是无牌照新车。保险公司同意车主投保,并签了合同,收了保费。然而,临牌车肇事后,保险公司却以“该车是临牌车”或“临牌过期”为由拒绝赔偿,说不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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