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某为安徽寿县人,购买了一辆小型轮式拖拉机,为了节省保险费用,没有为车辆购买保险。去年8月31日,迟某驾驶拖拉机沿S310线由霍邱县往迎河镇方向行驶至138KM+500M路段时,与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碰撞导致小型轮式拖拉机上面的砖块掉落,砸到龙某驾驶的小型轿车,造成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到现场查勘认定,迟某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占据对面来车道,与对面来车发生碰撞,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在道路上未能安全驾驶,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后李某将轿车开往修理厂维修,花去维修费25515元,李某就赔偿事宜与迟某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迟某赔偿维修费25515元。
法院受理后查明,迟某驾驶的小型轮式拖拉机登记所有人是迟某自己,该车属于机动车,但迟某未依照法律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后来,在审理过程中经审判人员调解,李某与迟某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迟某赔偿李某车辆维修费8300元,李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