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购买一辆新车,还未上牌照便发生交通事故,然而,他找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拒,理由是无牌照行驶车辆出事故属免赔情形。事后,他便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昨天,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在东城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对于是否明确告知免赔情形,原被告各执一词。
王先生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属于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被告有义务履行保险责任。据此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额227018元、车辆购置税19403元及停车费3200元。法庭上,保险公司代理人辩称,原告购买车辆后未领取号牌及临时号牌就上路驾驶,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导致没有车牌发生保险事故不予赔偿,可以说有失公正,但不能是显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