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或转售房子、车子,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在这些财产转移的同时,相关的保险单子也应及时“过户”,或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而如果婚姻状况和生存状况发生变化,也该对受益人等重要栏目进行调整,实施保单利益“过户”。
岁末年初,购新车的人很多,二手车的交易市场也非常红火。而为了赶搭二手房交易税的优惠,2009年年末不少人也加紧了买卖楼盘的进程。当生活中发生这些重大的事件,相信绝大多数人都知道,转让或转售房子、车子,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殊不知,在这些财产转移的同时,相关的保险单子也应及时“过户”,方能继续发挥效力。而对于寿险来说,在婚姻状况和生存状况发生变化时,也该对受益人等重要栏目进行调整,实施保单利益“过户”。
车险过户要通知投保公司
林先生在2007年曾遇到一件烦心事。他买了不到一个月的一辆二手捷达车出了交通事故,然后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但保险公司却以“车主名与保险单上的投保人不相符”为由拒绝了他的赔偿请求。
那之前,林先生从二手车市场买了辆二手捷达车,花去4.5万元,交易时,林先生询问了原车主方某有关保险的问题,方某告诉他,说该车已经买了保险,还有11个月才到期限,并把保险卡和保险单交给林先生。当时,林先生并没有觉得什么不妥。
谁能料到,林先生的车不小心发生了交通事故,林先生马上找到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以保险没有过户为由拒绝赔偿。当时,保险公司称,参保客户的小车在被转卖的情况下,只有二手车车主办理了保险过户手续,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才生效。所以像林先生这样的情况,他们也是无能为力。
原来,按照当时的《保险法》规定,二手车过户后,车险如果没有办理保险过户手续,保险公司有权利拒绝理赔。
其实,在买到二手车的时候,车辆的户籍过户与保险过户是两种不同的概念,也是需要同步进行的工作。在二手车的案例中,随着车辆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后,原车主对二手车已经不再具有可保利益,甚至还可能发生道德风险,所以原车主不再享有理赔权。而新车主若未能对原保单进行批改过户,就不可能成为车险保单的当事人(连名字都不在保单之列),所以也不能享有求偿权。而且,由于驾车人不同,因此风险也不同,所以基于这样的原因,也该进行保单变更。
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购买二手车,或是将二手车转赠他人后,新车主一定要将未到期的保单拿去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将保单用批单的形式,转到新车主名下,车险合同方能继续有效。
不过,根据200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保险法》精神,为了减轻被保险人的义务,减轻保险的社会成本,新《保险法》第一章第49条规定“买卖不破保险”。
该条具体表述为:“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也就是说,根据新保险法精神,二手车过户转让后,受让人或者原车主,只要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包括电话或上门通知保险公司),受让人就可以承继车辆原有保单的权利义务,原保险合同仍然有效,而不必像以前那样前前后后为了保险批单去奔波。
改装车要注意进行保单批改
对于改装车辆,交强险条款第十五条中明确指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将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
所以,业内人士提醒说,车辆在被改装后,事故风险程度加大,要及时告知汽车管理部门,尽快通过汽车年鉴,更换新的行车证件,然后必须到保险公司进行保单变更,并重新核算车险费率,保障车主今后的权益。
同时,不论何种原因,当原有的家庭自用车辆改变用途,变为商业运输所用时,也要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保险合同,尽管保费可能提高,但有利于今后的理赔,否则保险公司很可能在该车辆出险查勘发现此事后,对使用性质擅自变更的汽车事故拒绝作出理赔。
对于车险合同中有约定驾驶员的(这类合同往往能降低5%左右的车损险费率),若将汽车长期借给他人使用,也要告知保险公司,否则若保险公司不知情,很可能在事故理赔时按照条款规定,被扣掉一笔理赔款,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房屋和家财险也要“过户”才行
与林先生同样郁闷的还有李女士。2007年9月8日,李女士向刘先生家购买了一套价值240万元的复式住宅。在当年的6月18日,刘先生曾为自己的这套豪宅购买过足额的房屋综合保险,期限为1年,保费当时已付清,保单也已经从2007年6月19日零时开始生效。
2008年5月16日,这套复式住宅因为保姆不慎,导致意外事故发生火灾。李某遂找到刘先生,希望通过刘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刘先生也热心地拿着仍在自己手中的保单找到保险公司,却最终吃了闭门羹。
原来,因为刘先生将该房子出售给了李女士,但未到保险公司办理房屋保险的保单过户批改手续。刘先生作为原保单的投保人,已经失去对保险标的物也就是这套房子的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对其拒赔是理所当然的;另一方面,李女士虽然是这套房屋的所有者,也蒙受了确切的损失,但她并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保险与被保险关系,也就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专家提醒说,财产保险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则,就是投保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物应该具有可保利益,否则不能进行投保;出险时,投保人对投保的财产也该具有可保利益,否则就无法理赔。
所以,无论是房贷综合险、房屋综合保险,还是各种类型的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都应该在所有权发生变更后,对保单也进行及时的“过户”。这些财产保险过户时,也应携带相关的产权证明、身份证明和原保单,向原投保公司申请变更。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出险后寻求理赔的房屋和家庭财产地址,必须与保险单上的房屋地址一致,否则无法理赔。
离婚后应变更保单受益人
除了财产类保险,寿险类保单有时也会涉及“过户”的问题。
张琳曾给自己买过一份定期寿险保单,受益人是丈夫和儿子。但因为不堪忍受丈夫的家庭暴力,张琳和丈夫离婚。离婚后并未对保单的相关事项进行任何更改。不幸的是,张琳在一次交通意外中身亡,由于保单上清楚列明了两个指定名字的受益人(前夫和儿子),结果她的死亡保险金只能由前夫与儿子两人平分,影响了儿子的利益。而且,前夫后来又组建了家庭,对于儿子照顾也不多,张琳的父母为此欲哭无泪。
因此,提醒各为购买保险的夫妻,若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或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应该及时办理保单的受益人变更,而不要继续保留原配偶的受益权。若子女尚未成年,在将未成年人列为唯一受益人后,也要注意指定可信赖的监护人,以确保子女日后的权益受到照顾,毕竟未成年子女的保险金仍是由监护人领取。若已经离异的一方不能很好地抚养孩子,却又领走了属于孩子的保险金,那将是不幸去世的一方所不愿意见到的结果。
还有一种情况,夫妻双方互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夫妻离异后,既不想退保,又不想和原配偶在保险上产生瓜葛,那么可采用一种较合理的折衷方法,就是投保人一方将保单缴费的资格和义务转让给另一方(也就是被保险人),同时由被保险人支付给投保人已缴保险费的一半(或保单此时对应现金价值的一半,关于这个问题,两人可协商解决)。然后,到保险公司办理书面修改。完成之后,原来的被保险人就可以同时作为保单的投保人,继续缴费,维持保单的有效性。
还有不少是夫妻一方为被保险人,但受益人为孩子的。在此情况下,同样可采用变更投保人的方法延续保单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