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全国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限额统一从5万元上整至10万元。
1999年3月,中国保监会在有关文件中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的死亡保险金额限不得超过5万元。 2002年3月,保监会将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的未成年人人身保险死亡给付保险金额上限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根据《通知》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时,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均不得超过10万元。
对于保险监管部门提高未成年人死亡保障限额的举措,本刊顾问、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教授认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购买保险保障的意愿正不断增强,大部分地区5万元的上限略显不足。此外,未成年人死亡保障限额超限现象也一直存在,提高保障限额乃是大势所趋。
不过,在两种情况下,未成年人的死亡保险金可突破10万元限制。
第一种情况,对于未成年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每一份保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可以不计算在10万元的限额中;对于投连险和万能险合同中,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账户价值,也不计算在10万元限额之中。
第二种情况,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保险金额,或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死亡保险金额,也可以突破10万元的保险金上限。
保险公司被赋予更多的宣传和解释义务。保监会要求各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必须说明未成年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并询问未成年人在已经参保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情况。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已经达到限额的,保险公司不得超过限额继续承保;尚未达到限额的,保险公司可以就差额部分进行承保,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差额部分的计算过程。
郝演苏表示,监管部门之所以要设定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上限,就是要遏制个别人试图通过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来获取保险金的逆选择风险。不过,在航意险这种父母无法控制的死亡风险领域,监管部门还是鼓励家长为未成年子女提高风险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