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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调整未成年人死亡保额限额

2011-05-11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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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投连险和万能险,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账户价值,可以不计算在10万元的限额中。此外,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部分也可以不计算在10万元限额之中。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要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人身保险的有关业务流程,加强核保和风险管控,并对保...

中国保监会11月18日发布公告称,将调整未成年人死亡保额限额全国统一调整为10万元。

  日前,保监会发布了《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将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限额全国统一调整为10万元。该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通知》充分考虑了风险保障类产品和长期储蓄类产品的不同特点,对如何计算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限额进行了更科学、合理的规定。对于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每一份保险合同,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可以不计算在10万元的限额中。

  对于投连险和万能险,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账户价值,可以不计算在10万元的限额中。此外,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部分也可以不计算在10万元限额之中。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要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人身保险的有关业务流程,加强核保和风险管控,并对保险公司承保等实务操作方面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保监会称,此次调整旨在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引导投保人树立正确的保险理念,为未成年人购买切合实际的人身保险产品。

  保监会曾在1999年下发的《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即"43号文")中规定,未成年人死亡保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累计死亡保额超过5万元的,保险公司将在给付5万元身故金后,将剩余保险金额对应的保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随着我国人民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保险业的发展。“未成年人死亡保额限制五万元”已无法充分体现保险本身的人文关怀和未成年人的生命价值。2008年汶川大地震中,中国人寿曾报请保监会特别批准,对地震灾害事故中死亡的未成年人,按实际承保的风险保额给付,不受5万元特约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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