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参保的外来务工人员也将有个人账户资金和门诊医疗待遇

2015-08-11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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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的外来务工人员也将有个人账户资金和门诊医疗待遇。昨天,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6月1日起,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基本医保制度正式实施,外来工医保待遇将大幅提高。新政实施后,原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政策不再执行。
  与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相配套,2008年1月,宁波市实行了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对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的住院大病医疗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与宁波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保相比,外来工医保存在没有门诊医疗待遇等问题。为提高外来工医保待遇,今年起,宁波市将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逐步转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记者了解到,市区外来工医保政策调整涉及缴费比例、个人账户计入、门诊医疗待遇、历年账户使用、缴费年限计算等5个方面,各县(市)则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调整。

  以宁波市区为例,外来工医保缴费标准仍以上年宁波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但用人单位的月缴费标准由原来的2.5%提高至5.5%,2013年度单位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19.1元;外来工个人也由原来的不缴费变为个人缴纳1%,2013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1.7元,由单位在个人工资中代扣。

  新政结束了外来工医保无个人账户资金和门诊医疗待遇的历史。根据新政,外来工医保个人账户以上年宁波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的比例建立个人账户资金。外来务工人员则可以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门诊医疗费。

  对于历年账户资金,新政改变了历年账户结余资金“只能在住院大病时才能抵扣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不能用于门诊就医和购药”的规定,将资金用途与职工基本医保接轨,即“可用于住院大病时抵扣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也可用于门诊就医和定点药店购药”。缴费年限事关外来工退休后的医保待遇享受。按照新政,外来务工人员基本医保参保缴费年限将按2:1折算为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年限,而原来的折算比例为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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