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按《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地方性规范文件有效期限为5年。而《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东莞市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均从2000年1月起施行至今已13年,已大大超出5年的期限,迫切需要重新修订。
《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部分新变化
变化一:
非本市户籍参保职工在莞就读子女也在覆盖范围内
根据《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下简称《保险规定》),参保对象从最初只覆盖城镇职工,现在扩大到东莞市户籍城乡居民、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在莞就读的大中专学生,非本市户籍参保职工在莞就读的子女等。
变化二:
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参保时间减为12个月
从《保险规定》中,记者了解到,2009年6月东莞市将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进行了整合,不再征收生育保险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全体参保人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同时,对于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享受的时间要求由原来连续参保缴费满2年减少为满12个月。
《东莞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部分新变化
变化一:
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据法制局介绍,原东莞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与综合基本医疗保险捆绑实施,适用范围局限于机关事业单位、市属企业等用人单位,镇街企业及村(社区)等须以镇(街)为单位统一申报参保。《东莞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保险办法》)适用范围扩大到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村(社区)及个人。
变化二:
补充险形式包括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和门诊补充医疗保险
根据《保险办法》,补充险形式包括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和门诊补充医疗保险两部分,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沿用原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险主要框架,门诊补充医疗保险主要承接原综合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有关政策。
变化三:
采取递进式参保方式
《保险办法》采取递进式参保,用人单位或村(社区)必须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选择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条件许可的可选择同时参加住院和门诊补充医疗保险。“主要是考虑让用人单位或村(社区)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选择适宜的补充医疗保险。”《保险办法》注释道。
另外,据介绍,补充医疗保险住院部分费率由原1%调整为2%,基数为上年度本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费率提高部分主要用于住院补充保险的基金增加支出部分。《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东莞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并请社会各界于6月11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法制局。一经采用,我社将会有奖励政策给到各界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