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日照市人社局获悉,为保障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解决部分退休人员因所在企业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而影响享受医保待遇,日照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实行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政策。据了解,该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政策实施后,日照市将有1.7万余名退休人员受益。
通知规定,2014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的人员,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规定且实际缴费满10年;单位自2003年1月整体参保,并连续缴纳医疗保险无欠费,且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待遇与单位缴费完全脱钩,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和个人账户计入不再与单位缴费挂钩,直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013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当期结余率达到30%以上或者累计结余可支付15个月以上的统筹区域,单位整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5年以上且无欠费,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其医疗保险待遇与单位缴费部分脱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个人账户计入继续与单位缴费挂钩。
2015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的人员,按照以下标准办理脱钩:2002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15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自2003年1月1日起至退休期间不得中断。实际缴费年限有中断的,应在办理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前,将中断的实际缴费年限进行一次性补缴。补缴年限计算到月,补缴标准为实际办理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符合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医疗保险待遇和个人账户计入直接与单位缴费脱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