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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于都县医疗、工伤、生育“三险”统征扩面成效显著

2015-08-07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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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赣市府办发[2012]9号)、《工伤保险条例》、《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赣府厅发[2011]48号)、《赣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赣市府办发[2011]2号)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法规政策规定,切实保障职工的基本权益......
江西省于都县职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三险统征统缴

为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赣市府办发[2012]9号)、《工伤保险条例》、《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赣府厅发[2011]48号)、《赣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赣市府办发[2011]2号)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法规政策规定,切实保障职工的基本权益,于都县医保局从2015年起,对所有用人单位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三险统征统缴。

一是于都县县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均应全员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单位不能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中的一个或两个险种,必须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同时参保。

二是用人单位全员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统一。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必须统一的缴费基数,不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不一致。

三是为确保所有用人单位全员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生育费用,参加了职工生育保险的生育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未参加了职工生育保险的生育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生育保险规定支付。

四是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因病发生的医药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五是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单位职工因工伤发生的医药费用和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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