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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 》

2012-03-16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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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可纳入所在地养老保险统筹。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转发了《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加快解决全省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已于今年7月28日开始实施。

适用人群有严格限定

《通知》规定,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符合人社部相关条文规定条件的,个人可按本通知的标准申请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所在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发给基本养老金。

《通知》对适用人员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定:凡曾经与广东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省城镇户籍人员。

以2010年12月31日为界

记者了解到,适用人员分为两类。其中,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符合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规定的条件的,个人可按本通知的标准申请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所在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发给基本养老金。

2010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仍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按《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以下简称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继续缴费。继续缴费后达到《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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