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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社会保险政策

2012-02-23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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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地区社保发展的特点,天津为保持积极就业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社会保险推出“五缓四减三补贴”新政策。

为继续帮助受到金融危机影响的企业稳定岗位,保持积极就业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记者从市人社部门了解到,日前,人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将原定于2009年底到期的有关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2010年底。

这些组合性政策主要包括:第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即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第二,“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即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第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即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向困难企业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第四,“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即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这四项政策的执行期均延长到2010年底。

通知中还明确,对于2010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同样延长到2010年底。

为体现政策的针对性,通知要求扶持政策重点向困难中小企业倾斜。即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受理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优先批准条件合格者。在2009年内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但未享受优惠政策的困难企业,应当纳入2010年政策扶持范围;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可根据需要经审批后再延长享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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