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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新规正式实施,投资者权益受保护

2017-10-25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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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新规正式实施,投资者权益受保护

本周末起,投资者权益将更有保障。从2017年7月1日起,证监会制定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简单来说,投资者适当性就是将不同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销售给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

 

尽管目前对信托产品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还没有明确提出,但是信托业作为高净值人群青睐的理财机构,也有必要建立投资者适当性体系。

 

第一,这是大资管市场发展的需要。随着大资管市场的逐渐发展,券商、基金、信托、银行等金融机构都在大力拓展资管业务,业务界限不再清晰。在激烈竞争的同时,同业合作也越来越多。目前证券、基金等同业都将建立规范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信托业作为金融业第二大子行业,有必要建立投资者适当制度,顺应金融混业发展趋势。

 

第二,满足监管要求。首先,符合金融统一监管的导向。银监会99号文提出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已经体现了投资者适当性的精髓。58号文中操作风险防控部分也再次提到这点。而在2017年初由央行牵头一行三会形成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也明确要求:“所有资管产品都要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根据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向其销售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可见,信托投资者适当性建设符合监管导向。其次,满足监管评级要求。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将投资者适当性纳入考核。在投资者关系模块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栏目中,投资者适当性的分值为0.3分。同时,相关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投资者知情权等项目也间接体现了投资者适当性。考虑到监管评级对信托公司展业的重要性,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很有必要。

 

第三,信托业务发展的需要。随着浮动收益信托产品逐渐增加,客户类型需要进一步丰富,也需要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来予以保障。对于信托公司,发展浮动收益产品就要找到与这类产品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因此需要建立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体系来践行“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这一理念。

 

那么,信托业如何建立投资者适当性体系?

 

笔者认为,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完善相关制度。目前,信托业还没有建立起投资者适当性的概念,因此首先需要在行业内建立信托投资者适当性的概念,并加大宣传力度。在不触碰监管红线的前提下,一方面可以宣传信托公司自身形象和财富管理品牌,另一方面加强投资者适当性方面的宣传,让客户明白自己享有哪些权益,又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基于信托行业已有的相关法规,参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来制定行业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并引导督促各家信托公司执行。内容主要包括产品的分类、投资者的分类、二者的匹配,以及保障机制等。

 

二是丰富产品类型,对产品按风险分类。建立适当性也需要丰富产品类型,这是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基础。如果只发行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那么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就无关紧要,“适当性”更是无从谈起。同时,公司业务发展也需要丰富产品类型。传统的融资类业务面临的挑战越来越大,投贷联动、资本市场等业务类型都需要从债权融资扩展到浮动收益的股权融资或净值型产品。目前,各家公司正基于自身禀赋,按照八大业务分类,从实业投行、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等三个方向大力发展新业务,这也有助于改变目前绝大多数产品都是固定收益的情况,有利于推出浮动收益产品。

 

三是加大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客户数据库。信息系统改造是适当性建设的难点,也是各家信托公司的薄弱点。目前各家公司都已建立了信托业务系统和信托财务系统,但是还没有完全覆盖固有业务系统和客户管理系统。同时不同系统间的协同共享和数据实时提取还不够,在面对监管报送时难免力不从心。适当性管理还要求建立完善的客户评估数据库,实现客户风险等级的动态调整。在此基础上,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资产量、资金量和等信息进行分析,从而了解客户风险偏好,增加与产品的匹配程度。

 

四是完善业务流程。信息系统的改造只是基础,业务流程的完善才是核心。相关流程还包括开户流程、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普通投资者风险等级动态管理、金融产品销售流程、产品风险等级划分等。只有通过流程完善,才能实现系统和流程的无缝嵌合。

 

(作者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创新研发部 刘发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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