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7月1日起,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核心是“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具体来说,《办法》将投资者分为普通和专业投资者,统一投资者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突出对于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向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及差别化服务;规定由行业协会制定并定期更新本行业的产品风险等级名录,经营机构可以制定高于名录的实施标准。
我国资本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一些投资者投资知识、投资能力与投资经验比较欠缺,在理财产品的选择和服务方面缺乏独立判断的能力,多依赖于专业机构的投资建议或营销推介,承担投资损失的能力也比较低,因此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非常重要。
《办法》首次区分了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对不同类别的投资者提供不同的法律保护。强化了经营机构对普通投资者的适当性义务,《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机构在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时,应当履行特别注意义务,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
《办法》明确规定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允许投资者分类做出有限调整,经营机构可以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自主决定是否允许投资者类别转化;《办法》还规定了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时,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对于最低风险级别的投资者,将不能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非最低风险等级的投资者坚持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或者高风险基金时,则需要确认风险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