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报5月5日第五版“骨髓增生活跃引纠纷,白血病患者获赔保险金5万元”一案,笔者对法院的一审、二审判决不能认同。
本案的核心争议问题是投保人因故意、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否“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而不是“被保险人对该体检结果的陈述并不能表明自己已经知道患有某种疾病”。即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否“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需要根据证据做进一步的判断,以便判决时是否退还保险费。
从被保险人的角度看,该体检结果的陈述并不能表明自己已经知道患有某种疾病。而本案中的于女士和众多投保人一样,不是医生,并不知道自己体检结果的后果是患有某种疾病,但她隐瞒“自己在2001年曾因为发热做过骨髓穿刺”这一事实,直接的后果是:导致保险人丧失了对保险合同标的物的危险进行细致、进一步的评估,在订立一份保险合同之前,保险公司要对投保风险进行风险选择,对风险加以筛选、分类,以决定是否接受投保、承保条件如何以及采用何种费率来与投保人订立这份终身寿险保险合同。
如何判断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至于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呢?一般情况下,人们是要体检的,无论是每年的例行单位组织的体检,自己到专业体检机构进行的体检;还是感觉到自身有不舒服、异样的时候到医院的病理检查;或者自己每天的自检,如测量体温等,我们不妨逐一分析。
通常在专业体检机构的体检一般有抽血、B超、心电图扫描、MRI等。一般情况下,人们忘记检查的结果,或者其中几项具体的数据是正常的,即便是抽血也是如此。但是当做进一步深入的检测时,人的心理是不一样的,因为后面的这些深入检查方法不是每个人每年都要适用的,表明他随着年龄的加大身体每况愈下,或者此时身体有异样情况,往往会与医务人员沟通,详细询问这些进一步深入的检测结果,或者拿出以前的检测结果与之对比。这些进一步的深入检查,或特殊的检查方法不同于抽血、B超、心电图扫描,会对人的身体有很强的痛苦感;一般情况下,医务人员还要对其说明,予以鼓励和配合,让其在心理上、精神上做好准备不论这些进一步的深入检查,或特殊检查方法的结果如何,对人的记忆是深刻的。从常理上可以推测出:投保人未履行“购买保险前曾做过骨髓穿刺,且结果异常”这一如实告知义务,是故意的,而不是过失的。
我国《保险法》虽然采用书面询问形式,但并没有“保险人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询问的危险事实,即视为重要事实”的规定。在对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上,不是参考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采纳的最大诚信原则,而是采纳了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适用“危险估计说”、“因果关系说”、“重要事实”的理论主张,即如果投保人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的事项和保险事故的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保险人才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才可以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德国保险契约法》第21条、《日本商法典》第645条都作了上述的规定,正如我国《保险法》第17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规定。
依照上述国家《保险法》的规定,经保险人以书面询问的事项,视为重要事项,隐瞒即视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但我国《保险法》并没有“保险人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询问的危险事实,即视为重要事实”的规定。如果有上述规定的话,本案保险人即可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