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银安盛人寿鑫如意二号终身寿险的保障内容
1.身故保险金
选择分期支付保费的,在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人与年满65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因该意外导致身故,而仍生存,则将自投保人身故后的下一期保费交付日起开始,豁免合同剩余交费期的应付续期保费,获豁免的合同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合同继续有效。
2.全残保险金
选择分期支付保费的,在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人与年满65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因该意外导致身故,而仍生存,则将自投保人身故后的下一期保费交付日起开始,豁免合同剩余交费期的应付续期保费,获豁免的合同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合同继续有效。
3.豁免保险费
选择分期支付保费的,在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人与年满65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因该意外导致身故,而仍生存,则将自投保人身故后的下一期保费交付日起开始,豁免合同剩余交费期的应付续期保费,获豁免的合同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合同继续有效。
二.鑫如意二号终身寿险的免除责任条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