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合同之日起 10 日内作为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果投保人认真审视合同后可认为保障内容与自身需求不符,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但是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保险公司会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投保人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合同即被解除,保险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投保条件:
凡投保时出生满28天至55周岁(含55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保险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该保险的被保险人。凡年满 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该保险的投保人。但要注意的是,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被保险人的累计身故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保障期间,国华两全保险分红型承担以下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和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的责任,具体如下:
1.满期生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届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2.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日内(含 180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四、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4.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患艾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4项情形,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退还合同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合同终止,如果已交足 2 年以上的保险费,保险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