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新看到网上说,有人在弟弟未知情的情况下为其投保,这个人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对于这个问题,小新可以肯定的回答:不成立,也可以说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
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保险利益有严格的限制规定,主要包括:血缘、婚姻及抚养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业务关系等。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其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其具有保险利益。
简单说,投保人对以下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也就是说,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比较近的关系,否则不能随便投保!
所以,在这个情况下,为其弟弟投保,是不能投保的,更何况还是在未知情的情况。
《保险法》“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如果购买寿险,需要被保险人同意的,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在以死亡有条件的保险中,代签名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
所以,以上几点,有一个不符合,保险合同就是无效的,即使承保了,保险公司不用赔付!
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在投保时,一定要具有保险利益,且即使不具有保险利益,除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外,未征得他人同意而为其投保死亡保险的,合同无效;没有保险利益的投保,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谁做受益人,是以被保险人的意见为准。
简单说,一切违背被保险人意愿(尤其是非本人亲笔签署)的保单均无效!如果弟弟同意认可此投保行为,可联系保险公司亲笔签名,确认变更签名或进行投保确认。
毕竟,现实生活中因为杀人骗保的事情太多了,保险公司不得不防控道德风险。最后,小新想说,保险的出发点是帮助大众因疾病或意外导致的经济损失得到补偿,是给大家在困难时得到一臂之力,不应该成为违法犯法的渠道!我们都应该正确看待保险,才能正确的使用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