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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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生存保险金 | 年金领取额*20%(60周岁前);年金领取额(60周岁后)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犹豫期结束的次日及本合同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的数额为年金领取额×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1)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前,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20%;(2)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含60周岁生日),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如果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见10.6)届满后仍生存,我们保证给付生存保险金至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前(不含85周岁生日)的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如果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在该期间内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总额,其数额为: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至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前(不含85周岁生日)的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期间,我们应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之和(不计息),本合同终止。前述保证给付期是指交费期间届满后至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前(不含85周岁生日)的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期间。 |
身故保险金 | 所交保险费 | 如果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零,本合同终止。 |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 如果交费期间已届满且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年金领取额的21倍,该数额已包含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选择权,需要在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30天内行使。如果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行使选择权,则视为放弃选择权,我们继续按本合同2.4条关于生存保险金的约定履行保险责任。 | |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见10.7)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本合同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本合同的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身故的,我们均不承担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因投保人身故需要变更本合同投保人的,我们依法办理本合同投保人变更手续。 | |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高残(见10.8),且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证明符合本合同所指的高残,则自投保人高残后本合同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本合同的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或者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之日,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高残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如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通知我们,我们所承担的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时起中止。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中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