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公司: 泰康养老 投保年龄: 0至59岁 保障利益
泰康养老人生赢家年金保险(分红型)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特别教育金 | 150.66元 | 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在0到15周岁(含)之间,自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21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每生存至其中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教育金。 |
婚嫁金 | 301.33元 | 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在0到20周岁(含)之间,且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25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按保险金额的2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婚嫁金。 |
生存保险金 | 150.66元 | 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在0到58周岁(含)之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被保险人每生存至其中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
养老保险金 | 451.99元 | 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每生存至其中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按保险金额的3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保险金。自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如果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金额(1)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79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身 故,假设被保险人在其身故之日的次日至被保险人年满79周岁后的 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期间生存,则金额(1)为我们在此期 间应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的养老保险金之和(不计息);若被 保险人在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及以后身故,则金额(1)为 0;金额(2) 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扣除自本合同生效日至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期间我们应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的生存类保险金之和(不计息)。 |
祝寿金 | 500元 | 如果被保险人分别在年满60、65、70、75、80、85、90、95和10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您在交费期间内应交纳的本合同总保险费数额的5%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分别给付祝寿金。 |
身故保险金 | 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之间的较大值 |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1)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身故, 身故保险金数额为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①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② 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2)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之后身故, 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 |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身故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 |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高残,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 (或者鉴定机构)证明符合本合同所指的高残,则自投保人高残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最后一次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发生本合同所指高残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 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我们开始承担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后,如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我们。自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后的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我们停止承担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投保人需继续交纳保险费。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