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加给付型
这类产品通常作为寿险的附约,保险责任也包括重大疾病和死亡高残两类,其主要特点是这类产品有确定的生存期间,生存期间是指自被保 险人身患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开始至保险人确定的某一时刻止的一段时间,通常为30天、60天、90天等,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且在生存期内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且存活超过生存期间,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时 再给付死亡保险金。此种产品的优势在于死亡保障始终存在,且不会因重大疾病保障的给付而减少死亡保障。
这类重疾险特点是自己有保额,不会占用寿险保额,举例来说,如投保人购买了这类重疾险的话,寿险保障有10万,附加重疾15万;如果投保人得了重疾, 则赔付15万,同时寿险死亡保额保持不变,依然是10万。如果健康的话,身故时还是赔付10万。目前市面上的额外给付型重疾险,年龄越大,重疾风险发生率 越高,那么保费就越多。而且一般只可续保到65岁,也有可续保到70岁的,可是价格就相当高了。所以,此类险种很难达到保障终身的效果,主要是为了满足投 保人保费少、保障需求高的要求。
2、提前给付型
这类产品保险责任包含重大疾病、死亡,或高度残疾,保险总金额为死亡保额,但是包括重大疾病和死亡保额两部分,如果被保险人患保单 列的重大疾病,被保险人可以将死亡保额一定比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提前给付,用于医疗或手术费用的开支,而如果身故时由身故受益人领取剩余部分的死亡保险 金,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发生重大疾病,则全部保险金作为死亡保障,由受益人领取。
提前给付重疾产生是适应投保人需要的一个变革,在健康险的发展历史上,重疾险出现得比较晚。以前的投保人都是买寿险,寿险是发生身故或高残时才给付保 额的。但如果投保人得了重大疾病,现在的治疗技术又日趋提高,不见得患上重疾就意味着身故,而且重疾的治疗费用也非常高,投保人这时急需用钱,怎么办?保 险公司就针对这个问题,在投保人购买了主寿险的基础上,让投保人再交少许的保费,使得寿险在保障身故、高残的基础上,也把重疾风险纳入了保障范围。那么, 投保人就可以在确诊重疾最需要用钱的时候,可以及时得到保险金给付。所以,附加提前给付重疾险的“提前给付”是从主寿险的保额里支付的。没有身故,得重疾 了,把寿险保额提前给付被保险人,这就叫做“提前给付”。正是因为其本身没有保额,用的是主寿险的保额。所以提前给付重疾保费较低。
提前给付重疾相对目前市面上其他重疾险来讲,保障时间长,重疾保额使用灵活,是目前重疾险的主流形式,但是其缺点是有可能会损失寿险的保额,让一些想 给下一代留下一些遗产的父母有可能未能达成心愿,因此建议还需再购买一些寿险作为补充。对另一些投保人而言,也可以采用寿险附加重疾形式在疾病高发的四五 十岁时加大重疾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