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讯:8月5日,石某收到某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保险赔付款十万元,一起因职业之争引发的保险纠纷尘埃落定。
向某通过网络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了保费为100元、保险金额为100000元的激活卡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一份,并在网上在线进行了激活。职业类别为1类种植业者,保险期为一年。保险期内的一天晚上,投保人向某在家中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事后其妻石某向某保险公司提出意外伤害保险金赔偿申请,保险公司则以投保人向某生前是个体驾驶员的职业类别仅赔偿40000元,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石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后,经审理认为,被保险人对某保险公司自己购买的激活卡购买自己的个人意外险、有效合同。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死亡,石某和其他被保险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要求法院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激活卡意外死亡保险金00000元1元,医院予以支持。保险公司辩称,被保险人对某一职业是司机,对于第四类,补偿系数为40000,赔偿金额应为0.4元,因投保人的职业类别为1类经营者,而非专业司机,所以保险公司的证据不足,法院将不采用。最后,保险公司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