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老王患重病住院,同年10月,他取得当地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签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结论书。由于曾在2005年购买过重疾险,他的住院医疗费用得到了赔付。同时,老王为儿子购买的一款教育险产品,因投保时选择过附加保费豁免条款,当他丧失工作能力,无力续交保费时,保险公司为其豁免了患病后的保费。
2012年初,老王恢复健康,重回单位上班,没多久收到保险公司通知,要求续交保费。这让老王不解,他认为“豁免”就是投保人因故不能继续支付保费,即使保单没有交纳足够的保费,也能获得保障,且一旦生效就会持续下去,为何自己碰到的情况却非如此?
在我们平时的理解中,“豁免”就是免除某种义务。而在保险概念中,保费豁免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一些特定情况,导致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时,保险公司批准投保人不再交纳后续保费,合同继续有效。就此看老王的经历,确实让人疑惑,保险公司既已豁免丧失劳动能力的投保人的保费,怎能中途“反悔”?
倘有这样的意见,也是可以理解的,关键原因还是一些投保人误以为保费豁免属于“终身受益制”。其实,在三种情况下,保费豁免会自行终止:第一种是交费期满;第二种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满一定岁数(一般年满65周岁);第三种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恢复部分工作能力并能工作生活,有了续交保费的收入来源。
所以,保费豁免当然不是保险公司施赠给消费者的免费午餐,其前提之一,就是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根据对方每年出具的伤残鉴定报告,核查其是否能豁免保费。如果他们恢复部分工作能力,保险公司就会要求其重新交付保费。由此,既然老王去年已恢复健康,重新工作,自然不能再享受保费豁免待遇。
此外要提醒的是,对于不同的保险产品,有无保费豁免条款,需满足哪些具体条件,都要视保险条款而定。比如,某人为孩子购买一份附加保费豁免条款的终身寿险,保费要交纳到孩子60岁。作为父亲,他担心万一自己在孩子不到60岁时因病伤残或身故而失去支付保费的能力,保费该由谁交纳?而实际上,他购买的保险合同豁免条款规定:“若被保险人于60岁前残废豁免保险费”。显而易见,这份保单只有在被保险人,即他的孩子在60岁前残废这一条件下,才能豁免保费。这一“豁免”与投保人(孩子的父亲)无关,也与被保险人死亡或除残疾以外所有无力支付保费的情况无关。如果投保人发生任何意外导致无法支付保费,只能通过变更投保人继续交费,否则保单在两个月的交费宽限期满后就会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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