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天上掉馅饼”的奇迹并不多见,“天上掉保险”的事却不算稀奇。瞧,有人在商家购物达到一定金额,可获赠免费保险;有人则在恋爱期间,获得爱人赠送的保险。不过,“天上掉保险”可得区别看待,毕竟保险不是普通商品,并非只要一厢情愿送出,接受者必能受益。
先看商家送保险。现在很多商家为了促销,会推出一些优惠返利活动,赠送保险就是其中之一。小到在超市或大卖场购物,大到在车商那儿买汽车,都能见到此类现象。如今年五一期间,张先生在商场购买促销电器,商家向其赠送一份人身意外伤害险,给了他一张保险卡。对此,张先生有点疑惑,因为自己以前买保险都是亲手填单子、交保费,然后拿到保险合同,而现在保险卡上的投保人写的是商场,这样的免费赠送保险会有效吗?
张先生致电保险公司客服热线,对方核对他的身份证号和保险卡号后,告知这份保险有效,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由此,商家作为投保人为张先生投保意外伤害险,后者表示同意,符合《保险法》的规定,这份免费保险自然是有效的。
再看恋人赠保险。李先生和董小姐相恋多年,2010年情人节,董小姐为李先生投保了一份两全险作为礼物。遗憾的是,今年初,李先生遇车祸离世。料理完后事,董小姐想起为他买过保险,遂申请理赔,但遭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
的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由此可知,两人尚未结婚,不属配偶关系,作为投保人的董小姐对李先生不具有保险利益。此外,两全险就是死亡保险加生存保险,投保人为他人投保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董小姐当时却疏忽了这一点。两项原因综合来看,保单无效,保险公司自然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