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有驾驶证但没有轿车的人,在向他人借用车辆时,都不会注意所借车辆的保险投保情况,往往在发生事故后,因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等相关保险,被法院判决承担相关赔偿责任时才懊恼不及。
市民陈某和童某是好友,陈某将自己的车辆借给童某,而车辆既未投保交强险,也未投保商业三者险。童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方黄某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童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黄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2013年,黄某将童某和陈某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合计8万多元。
被告陈某认为,车辆确实是自己的,交通事故发生当日将车辆借给被告童某驾驶,由于被告童某的疏忽大意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原告的损失应该由被告童某承担赔偿责任,与自己无关。
被告童某则认为,车辆是自己从陈某那里借来的,自己不知道车辆既未投保交强险,也未投保商业三者险,如果车辆投保了这些保险,则保险公司会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陈某应当投保交强险而未投保,应该由被告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令投保义务人陈某及侵权人童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连带赔偿原告黄某损失4万余元;侵权人童某在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赔偿原告损失35000余元。
日前,承办法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是因为该车既未投保交强险,也未投保商业三者险。假设上述车辆既投保了交强险,也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以20万元为例)及不计免赔险,则责任的承担将会是:一、对于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原告黄某的损失40000余元,由承保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损失,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被告童某需要承担的赔偿金额仅仅是其中的2000余元(该金额是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的部分);四、被告陈某虽然是车辆出借方,但由于在本案中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本案提醒,为了出行方便而在借用朋友车辆时,一定要关注所借车辆的保险情况,尤其是在借用摩托车时,因为许多摩托车都是未投保交强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