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省的钱一定不要省!一时心存侥幸,出了事故或许损失的会更多。
2013年7月12日,康驾驶两轮摩托车在阳曲县阳贾线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行驶过程中,被张驾驶的面包车撞伤。经交警认定:张驾车逆向行驶,属于严重过错交通违法行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本是一起较为简单的交通事故,却因为张所驾车辆的特殊性让案件变得复杂起来。张驾驶的车辆,并非自己所有,而是朋友白的。当时,张驾车出行,并没有征得朋友白同意,而是偷偷将车开出。更为特殊的是,白并没有为车辆购买交强险。
因为赔偿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去年10月,康将白告上法院,请求赔偿损失12000元。
在本案中,张驾驶面包车在公路上逆向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作为车主白,在车辆被张偷偷开走后,失去了对车辆的控制。按照常理,白已经没有义务为车辆肇事承担责任。相关规定也明确指出,机动车辆被偷开或盗窃后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白没有为车辆购买交强险。相关法律规定,购买交强险是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强制义务。法院认为,白没有为车辆购买交强险,导致受害人丧失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因此白应替代保险公司对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其损失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