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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 投保人有维护财产安全的义务

2012-03-05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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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自然灾害或意外发生时,对于投保人而言,对投保的家庭财产是有义务进行有效施救的,只有将财产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保险公司在进行理赔时,争议才会降到最低。当然,对于因有效施救而产生的相关费用,保险公司也会对投保人进行补偿。

许多消费者在投保人身保险的同时,也开始准备投保家庭财产保险。那么,投保家财险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并非所有财产都可投保很多人认为,只要是自己的家庭财产,保险公司就会承保,其实不然,因为家庭财产保险并非承保所有财产。《保险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投保家庭财产保险时应仔细阅读合同中的保险责任,有些家庭财产不能投保。”

作为以城乡居民的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承保对象为城乡居民所有存放在固定地址范围且处于相对静止状态下的各种财产,主要包括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室内装潢和室内财产,而诸如损失发生后无法确定具体价值的财产、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日用品、法律规定不允许个人收藏、保管或拥有的财产等,均为不可保财产。因此,个人收藏的字画等艺术品、电脑软件等,是不能作为保险标的来投保的。

按需投保最实惠有些人认为,对于能投保的家庭财产,保额越多越好,一旦出现意外就会获得更多赔偿。其实,《保险法》明确规定:“家财险作为财产保险的一个险种,遵循补偿性原则,对于超额重复投保的部分,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换句话说,如果投保人企图为获得不正当利益进行超额保险,合同是无效的。如果是保险财产市价下跌导致的超额保险,赔偿额同样要按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超过部分的保额无效,保费不退还。

那么,如何才能做到不超额且不重复投保呢?最好的办法就是,投保人一定要认真考虑家庭财产的价值,不妨先向保险公司进行咨询,了解自己如果投保家财险,多少为超保,哪些为重复投保,如此就能做到“按需投保”,以免因多花冤枉保费。

标的变化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有人认为投保家财险后,即使有些财产发生了变化,终究还是自己的财产,遭遇意外,保险公司一样会理赔。其实,这种想法亦不正确。《保险法》规定:“对于家财险,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投保人必须得到保险公司的审核同意,签发批单或对原保单进行批注后才产生法律效力。”

鉴于此,一旦投保的家庭财产出现变更,投保人务必要到保险公司对保单进行保障财产内容的变更,将原来投保家财险时的投保标的,换为现在的新标的,否则前期投保等于白花了钱。

投保后仍应“保财”安全一些投保人在投保家财险后,认为家庭财产的安全已经交给保险公司,自己可以高枕无忧。其实,《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合同规定,投保人有维护财产安全的义务。”

因此,当自然灾害或意外发生时,对于投保人而言,对投保的家庭财产是有义务进行有效施救的,只有将财产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保险公司在进行理赔时,争议才会降到最低。当然,对于因有效施救而产生的相关费用,保险公司也会对投保人进行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投保家财险后,对于所投保物品的原始发票一定要妥善保管,一旦这些投保物品出现意外,投保人应列出损失清单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让核保定损人员现场清点确认定损,从而让损失的财产尽快得到理赔。

自己疏忽大意会遭拒赔有些人投保家财险后,便将保单束之高阁,甚至丢失保单。殊不知,这种疏忽大意会带来“不良反应”。一是,若不闻不问,连保单到期也不清楚,及至失效,一旦出现意外,便会遭到拒赔。二是,即使保单并未到期,期间家庭财产出现意外,但若保单丢失,无法弄清所保内容、范围等,就会造成保险公司少赔或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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