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途中换胎时爆胎炸死人
2009年8月,李某驾驶天域公司名下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一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挂车右后轮的两个轮胎爆裂。公司于当日将两个轮胎送至爆胎现场,李某通知周某到现场为其更换轮胎。周某在为第二个轮胎充气时,轮胎猛弹起,击中周某头部,周某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周某家属向广州的法院起诉天域公司,法院判决天域公司向周某家属赔偿24万余元。
天域公司认为涉事车辆投保了两份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履行保险责任,遂向东莞的法院起诉保险公司。
(2)事故不属保险责任范畴
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交强险财产损失及商业险种保险条文均约定被保险人等合格主体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失的才属于保险范畴。本案中,拖挂车因轮胎爆裂停在路上,属于静止状态。天域公司提供存在安全隐患的替代轮胎,致使在充气过程中发生事故,且该替代轮胎并非涉案投保拖挂车的一部分,周某的死亡也并非合格主体在使用投保拖挂车时所致使,因此该替代轮胎弹起造成的事故不属于约定的保险责任范畴,保险公司无需赔偿,由此判决驳回天域公司的诉讼请求。
天域公司提起上诉。
(3)法官建议:
投保单独险可保障获赔,车主可通过投保相应的单独险如车轮单独破损险等,以此保障自己的权益。
购买汽车保险就是当风险变成已定实施时,对人身、财产等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进行的事后补偿。同时也可以避免因过失所付的赔偿责任而导致的经济困难,更重要的是,它是第三者利益的法律依据。投保人想要获得赔偿,必须是在保险条款限定条件范围内。